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14 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滅失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 B 契約終止權於保險事故發生後 1 個月而消滅
- C 保險人於賠償金額給付後,如未於 15 天之內終止契約,則不得行使終止權
- D 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如未於 15 天之內終止契約,則不得行使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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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標的物只有『部分』毀損時,原本契約保障的基礎已經發生變動。為了維持契約的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保險公司和保戶誰擁有決定『契約是否要繼續維持下去』的權利?是只有一方可以決定,還是雙方都應該擁有發言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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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的契約終止權規定,正確解答為選項A。根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因此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針對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保險法第82條亦明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可知該權利消滅的起算點為「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而非選項B所述的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此外,關於十五日的規定,同條文指出:「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這十五日是保險人行使終止權時的「事前通知期間」,並非契約終止權消滅的期限,因此選項C認為保險人未於給付後15天內終止即不得行使,以及選項D認為要保人未於事故後15天內終止即不得行使,均屬於將事前通知期間與權利消滅時效混淆的錯誤敘述。綜上所述,僅選項A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