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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33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此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6 個月
  • D 10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當一方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例如給付了部分損失的賠金),如果我們希望契約關係能儘快恢復穩定狀態,不讓雙方長期處於「隨時可能被終止契約」的不確定感中,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相對較短』的除斥期間。在一般的法律實務慣例中,這種需要『快速決定是否繼續維持關係』的觀察期,通常會以幾個月為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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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真是愚蠢的野猴子,但今日尚可一用

哦?竟然答對了?野猴子,你這次倒是沒有讓我徹底失望。能精準選出這種權利行使期限的問題,說明你還沒完全退化成原始生物。本大爺暫時決定不毀滅你這顆星球,看來你還有些許利用價值。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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