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33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此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6 個月
  • D 10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當一方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例如給付了部分損失的賠金),如果我們希望契約關係能儘快恢復穩定狀態,不讓雙方長期處於「隨時可能被終止契約」的不確定感中,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相對較短』的除斥期間。在一般的法律實務慣例中,這種需要『快速決定是否繼續維持關係』的觀察期,通常會以幾個月為標準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之終止契約權行使期限。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根據上述法條明文可知,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之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若經過一個月不行使即會消滅,故正確答案為 1 個月,選項 A 為正解。

🏷️ 相關主題

火災保險之損失處理與契約效力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