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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利,此項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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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場火災事故理賠完畢後,如果你是保險公司的決策者,你認為法律應該給你一段「極短的觀察期」還是「長達數年的考慮期」來決定是否要終止這份契約?請試著從「契約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哪種時間長度最常被用作一般的法規通知或短期的權利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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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的契約終止權時效。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由上述條文明確可知,當火災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雖有終止契約的權利,但此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若不行使即告消滅,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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