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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火災保險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 B 契約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C 雙方當事人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 1 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 D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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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保險事故發生並賠付部分金額後,為了確保雙方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來決定是否繼續契約。你覺得這個期限應該是「很長」讓雙方慢慢考慮,還是應該「精簡迅速」以便讓要保人儘速決定是否去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通常這類通知與行使權的「天數」,在保險法中是否有一個最常見的半個月循環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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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之處理規範,選項 C 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由此可知選項 A 與 B 之敘述均完全正確。針對終止契約權之行使期限與通知,該條文進一步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選項 C 雖然正確指出權利於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但卻將保險人終止契約的法定通知期限誤植為「1 個月前」,與法規明定之「十五日前通知」不符,因此選項 C 為錯誤敘述。最後,依據該條文後段規定:「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足見選項 D 的敘述亦完全符合法規。綜合以上分析,僅有選項 C 不符法規明文規定,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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