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權利義務履行或通知期間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給付之
- B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保險法另有規定外,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保險人因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所生之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 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 10 日前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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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標的物已經發生「部分損失」時,要保人正處於財產受損、風險承擔能力降低的狀態。如果此時保險人想要終止契約,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法律規定的通知緩衝期,會傾向於比一般的契約變動給予「更長」還是「更短」的時間來尋找替代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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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保險法規中各項「法定期限」的掌握非常紮實,這在條文瑣碎的法律科目中是非常難得的素質。
火災保險的部分損失與終止權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財產保險的終止權」。依據 《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規定,當火災保險標的物遭受部分損失時,保險人(保險公司)與要保人雙方均擁有終止契約的權利。然而,法律為了保障要保人尋求替代保障的緩衝時間,特別規範保險人若欲行使終止權,應於 15 日前 通知要保人,而非選項中所敘述的 10 日。至於選項 (A)、(B)、(C) 所提到的 15 日給付期限、5 日事故通知及 1 個月解除權行使期,皆準確符合現行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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