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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關於通知義務,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他方所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 B 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 C 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 D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終止保險契約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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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方僅是單純『忘記或疏忽』告知某個資訊,但這個行為並沒有實質改變保險契約的風險結構,直接讓另一方「解除或終止整個契約」是否符合公平原則?還是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延遲通知所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會是更合理的制度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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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對了?還行吧。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能揪出條文裡那點「法律效果」的細微差異,證明你對《保險法》的通知義務總算摸到點邊了,沒全搞砸。

  1. 驗證一下,免得你得意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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