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關於通知義務,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他方所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 B 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 C 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 D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終止保險契約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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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方僅是單純『忘記或疏忽』告知某個資訊,但這個行為並沒有實質改變保險契約的風險結構,直接讓另一方「解除或終止整個契約」是否符合公平原則?還是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延遲通知所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會是更合理的制度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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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選錯誤的選項,選項D之敘述將法律效果誤植為終止保險契約。依據保險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可知,當事人之一方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他方依法得主張的權利應為「解除」保險契約,而非「終止」契約,故選項D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