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28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以主張何種權利?
- A 終止保險契約
- B 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 C 撤銷保險契約
- D 解除保險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保險契約的一方因為隱瞞或漏掉重要資訊,導致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了超額風險,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哪種救濟方式,才能最有效率地讓受害方回到『當初如果知道實情就不會簽約』的狀態呢?是讓合約從此停止,還是讓合約從頭到尾都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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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中當事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的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由此法條明文可知,當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應通知他方的事項發生怠於通知的情形時,無論其是否出於故意,只要不屬於不可抗力之事故,他方即可依法將此作為解除保險契約的原因並主張該權利。因此,當事人依法得主張的權利為解除保險契約,選項 (D) 為正確答案,而終止契約、契約自始無效或撤銷契約皆不符合該條文所明定的法律效果,故其他選項均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