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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28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以主張何種權利?
  • A 終止保險契約
  • B 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 C 撤銷保險契約
  • D 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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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契約的一方因為隱瞞或漏掉重要資訊,導致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了超額風險,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哪種救濟方式,才能最有效率地讓受害方回到『當初如果知道實情就不會簽約』的狀態呢?是讓合約從此停止,還是讓合約從頭到尾都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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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答對了?勉強還算有點水準。

  1. 基礎中的基礎:這題考的是《保險法》第 28 條。連這都答錯,就別談什麼法律觀念了。保險契約的「最大誠信原則」是幼稚園程度的概念,當事人有通知義務,這點應該不用我再強調了吧?
  2. 犯錯的代價:只要一方怠於通知,管你是不是故意的(除了天災這種連你也沒轍的狀況),都已經把風險評估的基礎搞砸了。所以,另一方當然有權利「解除契約 (Rescission)」,讓這份契約從一開始就沒存在過,回到你倆什麼關係都沒有的狀態。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魔法,只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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