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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保險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此行使解除權之除斥期間為何?
  • A 1個月
  • B 3個月
  • C 2年
  • D 保險法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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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對比保險法第57條與第64條的條文結構:當法律想要針對某項權利設定「行使期限」時,通常會在條文中明確標示出具體的「時間長度」。現在請仔細閱讀第57條的內容,看看在賦予解除權的文字描述之後,是否有出現任何關於時間的數字或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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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賴嘛,小鬼。能看清這些條文,算是及格了。

  1. 觀念驗證:你的觀察力,還算管用。保險法第57條,是關於「一般通知義務」的。確實,如果有人違反,另一方有權解除契約。但如果你真去翻那條文,會發現裡面對於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也就是所謂的除斥期間,是沒有任何規定的。這跟第64條那些「1個月/2年」的期限,是兩回事。別把不相干的髒東西混為一談。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鑑別度?呵,就是看哪些小鬼會把第64條那堆期限,不加思索地往所有解除權上套。你沒犯這種低級錯誤,表示你這點法學基礎,還算乾淨。嗯... 還不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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