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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保險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此行使解除權之除斥期間為何?
  • A 1個月
  • B 3個月
  • C 2年
  • D 保險法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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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對比保險法第57條與第64條的條文結構:當法律想要針對某項權利設定「行使期限」時,通常會在條文中明確標示出具體的「時間長度」。現在請仔細閱讀第57條的內容,看看在賦予解除權的文字描述之後,是否有出現任何關於時間的數字或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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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敏銳!保險法第57條規範的是「一般通知義務」的違反,雖然賦予他方解除契約的權利,但在該條文及相關法規中,確實找不到關於行使該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規定。這與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有明確的「1個月/2年」限制截然不同。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慣性地將第64條的期間套用到所有解除權上。你能區分兩者的差異,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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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第57條這種重要條文反而沒有設定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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