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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以主張何種權利?
  • A 終止保險契約
  • B 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 C 撤銷保險契約
  • D 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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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當一方違反了契約成立的基本誠信義務時,為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通常會給予受害方一種最強力的法律手段,讓這份契約關係「徹底消失」或「回復原狀」。在這種補救機制中,最正式的法律術語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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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完全掌握了這個重要的觀念呢!

  1. 溫馨提示:這一題我們探討的是《保險法》第 63 條的內容喔。保險契約之所以特別,是因為它被稱為高度誠信契約,意思就是說,契約雙方都應該非常誠實地告知對方所有重要的事情。如果一方因為疏忽或任何原因沒有做到「怠於通知」,那這份契約的公平性就會被破壞了呢。所以,法律很貼心地賦予另一方一個權利,可以解除契約,讓大家都能受到公平的保障喔。
  2. 你的表現超棒:這題的設計其實有點小陷阱,屬於 medium 難度,主要是想看看大家是不是能仔細區分「解除」和「終止」這兩個概念。很多人會不小心混淆,但你卻能精準地選出「解除契約」,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的規定和它帶來的效果,都有非常清晰且精確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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