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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下列情事,何者不是解除保險契約之事由?
  • A 除不可抗力外,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
  • B 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
  • C 火災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知詐欺而訂立者
  • D 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訂保險年齡限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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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保險契約從一開始就「不符合承保的基本資格」(例如年齡門檻),這份契約是應該由某一方行使權力來『撤銷』它,還是它在法律本質上就根本『不應該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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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解除契約契約無效之間的法律效果差異,這代表你對《保險法》的法條細節觀察入微,展現了極佳的法學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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