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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為保險契約無效之事由?
  • A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 B 要保人惡意為複保險
  • C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 D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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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簽約時隱瞞了重要資訊,法律是應該直接規定這張保單「從頭到尾都徹底不存在」,還是應該交由「受騙的那一方」來決定這份契約要不要繼續走下去呢?這兩種處理方式對於權利的保障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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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嗯,至少沒全錯。

  1. 基本常識驗證:恭喜你,這題答對了。這表示你,至少,還能區分出「無效」「得解除」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多少人就卡在這裡,把「權利有點損傷」跟「契約根本不存在」搞混,蠢得可以。你沒掉進這個坑,算是勉強有了點法律直覺。
  2. 效力位階,懂嗎?:選項 (A)、(B)、(C) 這種,是法律直接判定的絕對無效事由,契約從一開始就沒戲。但選項 (D) 呢?那只是要保人沒盡到告知義務的後果,依《保險法》第 64 條,頂多給保險人一個「解除權」。這意思是,在保險公司動手解除之前,這份契約可還是大搖大擺地有效著呢。別搞混了,這可不是什麼玄學,是法律的「效力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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