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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為保險契約無效之事由?
  • A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 B 要保人惡意為複保險
  • C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 D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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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簽約時隱瞞了重要資訊,法律是應該直接規定這張保單「從頭到尾都徹底不存在」,還是應該交由「受騙的那一方」來決定這份契約要不要繼續走下去呢?這兩種處理方式對於權利的保障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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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保險契約無效與得解除之事由區別,正確答案為選項D。根據保險法第57條明文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由此規定可知,當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時,其所生之法律效果為賦予他方「解除」保險契約之權利,而非直接使保險契約歸於「無效」。既然怠於通知的法律效果為得解除契約,選項D即不屬於保險契約無效之事由,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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