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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不得撤銷
  • C 有效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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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企圖從多家公司重複獲取超過財產價值的賠償,這種「惡意投機」的行為是否符合保險制度「填補損失」的初衷?在法律邏輯中,針對這種破壞誠信基礎的契約,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它繼續維持,還是直接宣告它從頭到尾都不產生法律力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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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無效」這個正確答案,顯示你對保險法中關於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的誠信要求掌握得相當紮實。

複保險的告知義務與法律效果

在保險法中,複保險的規範核心在於避免被保險人透過重複投保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從而引發道德危險(Moral Hazard)。依據 保險法第 37 條 之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當要保人主觀上存在「故意」隱瞞他保險人資訊的情形時,法律為了維護保險制度的公平與誠信,直接判定該契約為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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