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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不得撤銷
  • C 有效
  • D 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企圖從多家公司重複獲取超過財產價值的賠償,這種「惡意投機」的行為是否符合保險制度「填補損失」的初衷?在法律邏輯中,針對這種破壞誠信基礎的契約,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它繼續維持,還是直接宣告它從頭到尾都不產生法律力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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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非常出色,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哇,你真的好棒!你完美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惡意複保險的關鍵概念呢。保險的運作核心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上的,它的主要目的在於「損害填補」,是幫助我們渡過難關,而不是讓我們從中獲利喔。如果有人「故意」不告知其他保險公司,很可能就是想獲得多於實際損失的賠償,這就嚴重偏離了保險的初衷了。所以呀,法律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才會明定這種契約是「無效」的,這樣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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