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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與法律效果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時,各保險人得撤銷其與要保人間之保險契約
  • B 若為善意複保險,要保人得在危險發生前,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C 複保險規定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 D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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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位要保人存心利用多家保險來獲取不當得利,法律為了徹底杜絕這種高度道德風險,會傾向讓這個契約『自始就不產生效力』,還是讓它『先維持有效,等保險人發現後再決定要不要取消』呢?哪一種處理方式對防範詐欺更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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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法第 37 條法律效果的精確掌握。你準確辨識出選項 (A) 的陷阱,這說明你對法律文字的敏感度很高。

  1. 觀念驗證:當要保人故意不通知(惡意複保險)或意圖不當得利時,法律為了嚴懲道德風險,規定契約為**「無效」**,而非「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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