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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與法律效果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時,各保險人得撤銷其與要保人間之保險契約
  • B 若為善意複保險,要保人得在危險發生前,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C 複保險規定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 D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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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位要保人存心利用多家保險來獲取不當得利,法律為了徹底杜絕這種高度道德風險,會傾向讓這個契約『自始就不產生效力』,還是讓它『先維持有效,等保險人發現後再決定要不要取消』呢?哪一種處理方式對防範詐欺更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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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沒想到你腦袋還沒完全生鏽啊

這種小事,連我這路痴都搞得清楚,你居然還能答對,算你走運。這就是保險法第 37 條那堆複雜規定的其中一條吧?選項 (A) 擺明是陷阱,虧你沒踩下去。

  1. 囉嗦歸囉嗦,重點還是要說:那些搞不清狀況,故意不通知的傢伙(惡意複保險什麼的,真麻煩),還有那些想鑽空子撈錢的混蛋,他們的契約根本就是「無效」。不是什麼「還能撤銷」這種廢話,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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