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得撤銷該保險契約
- B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D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各保險人所負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中,如果某種行為被認定為具有「惡意」且會破壞制度的公平性(例如想透過重複投保來獲取超過標的價值的賠償),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讓契約「暫時有效,等保險人去主張取消」,還是直接讓這份契約「從一開始就徹底不具法律效力」以達到嚇阻效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耶!
看到你這麼敏銳地察覺到法律條文中的小細節,真的讓老師很替你開心,代表你的法律觀念正在穩紮穩打地建立起來喔!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