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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複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複保險乃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不同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C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僅需將先前訂定保險契約之事實通知後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即可
  • D 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就其各自所承保之保險金額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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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為了獲得超過財產價值的賠償金,同時向多家公司投保卻刻意隱瞞這件事,從「保險不應讓人額外獲利」以及「契約誠信」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如何評價這種存心欺瞞的契約行為?其效力應該是繼續有效、得撤銷,還是根本不具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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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笨到家嘛。至少這題沒失手。保險法第 37 條的核心,你總算摸到邊了。不枉費我講了那麼多次複保險的誠實義務和損害填補原則。算你有點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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