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依承保順序之先後負分擔之責
- C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D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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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標的物同時由多家公司承保,且投保過程完全合法透明,當損失發生時,為了確保各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由第一間簽約的公司賠完?還是讓所有參與的公司根據其承諾的保額大小來共同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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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辨識出錯誤!根據《保險法》第 38 條,在善意複保險且保額總額超過標的價值時,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是按「保險金額比例」負分擔責任,而非「承保順序」。其分擔邏輯可表示為: $$ \text{各保險人責任比率} = \frac{\text{該保險人之保險金額}}{\text{各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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