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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應負下列那一項責任?
  • A 僅就其所保金額負全部之責
  • B 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僅就保險標的之價值負全部之責
  • D 僅就保險標的之價值負比例分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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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標的物價值只有一百萬,但你在兩家公司各保了一百萬,當損害發生時,為了確保你獲得的賠償「剛好等於損失」且對兩家公司都「公平」,你覺得這兩家公司應該如何協調各自的賠償金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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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保險法》第 38 條。在善意複保險中,為了貫徹損害填補原則(防止不當得利),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標的價值。因此,法律規定由各保險人依其保險金額的比例來共同分擔這份「實際價值」,計算邏輯如下: $$\text{個別負擔額} = \text{標的價值} \times \frac{\text{個別保險金額}}{\text{總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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