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善意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後訂立之契約方有效,其他契約無效
  • B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為同一台價值 100 萬的電腦,分別向兩家公司投保了各 100 萬的保險。當電腦全損時,若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填補損害』而非『讓你獲利』,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規定這兩家公司賠付總額的上限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的核心精神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我們在處理「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時,如何平衡保戶權益與防止不當得利的法律界線。

善意複保險的法律規範與分擔

根據保險法第 38 條的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從條文中我們可以明確知道,法律雖然允許善意投保的契約維持有效,但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獲得超額利益,賠償的上限必然受限於標的的實際價值。選項 (B) 與 (D) 提到的「按其家數」分擔是常見的干擾項,法律實務上是以「所保金額」的比例來計算分擔,而非保險公司的數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為什麼B選項不對?
📝 善意複保險之規範
💡 善意複保險各保險人依保額比例分擔,賠償總額不得超額。
比較維度 善意複保險 VS 惡意複保險
契約效力 契約皆為有效 契約全部無效
分擔責任 依保險金額比例分擔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立法目的 補足損害,非圖不當利得 嚴懲意圖詐取保險金者
💬善意者保護契約效力並按比例攤賠;惡意者因違背誠信原則而無效。
🧠 記憶技巧:善意有效按比例,賠償不逾標的價。
⚠️ 常見陷阱:常誤選「按保險人家數平均分擔」或「最後訂立者才有效」(惡意複保險方為無效)。
惡意複保險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保險法上複保險與再保險之規範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