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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善意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後訂立之契約方有效,其他契約無效
  • B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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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為同一台價值 100 萬的電腦,分別向兩家公司投保了各 100 萬的保險。當電腦全損時,若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填補損害』而非『讓你獲利』,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規定這兩家公司賠付總額的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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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保險法中核心的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基礎。

  1. 觀念驗證:在「善意複保險」的情況下,各保險契約均為有效。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災害而額外獲利(不當得利),法律規定賠償總額上限必須鎖定在保險標的之價值。設保險價值為 $V$,各保險人賠償總額為 $\sum L_i$,則必須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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