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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善意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後訂立之契約方有效,其他契約無效
  • B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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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為同一台價值 100 萬的電腦,分別向兩家公司投保了各 100 萬的保險。當電腦全損時,若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填補損害』而非『讓你獲利』,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規定這兩家公司賠付總額的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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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保險法中核心的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基礎。

  1. 觀念驗證:在「善意複保險」的情況下,各保險契約均為有效。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災害而額外獲利(不當得利),法律規定賠償總額上限必須鎖定在保險標的之價值。設保險價值為 $V$,各保險人賠償總額為 $\sum L_i$,則必須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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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B選項不對?
📝 善意複保險之規範
💡 善意複保險各保險人依保額比例分擔,賠償總額不得超額。
比較維度 善意複保險 VS 惡意複保險
契約效力 契約皆為有效 契約全部無效
分擔責任 依保險金額比例分擔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立法目的 補足損害,非圖不當利得 嚴懲意圖詐取保險金者
💬善意者保護契約效力並按比例攤賠;惡意者因違背誠信原則而無效。
🧠 記憶技巧:善意有效按比例,賠償不逾標的價。
⚠️ 常見陷阱:常誤選「按保險人家數平均分擔」或「最後訂立者才有效」(惡意複保險方為無效)。
惡意複保險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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