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善意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後訂立之契約方有效,其他契約無效
- B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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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為同一台價值 100 萬的電腦,分別向兩家公司投保了各 100 萬的保險。當電腦全損時,若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填補損害』而非『讓你獲利』,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規定這兩家公司賠付總額的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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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的核心精神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我們在處理「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時,如何平衡保戶權益與防止不當得利的法律界線。
善意複保險的法律規範與分擔
根據保險法第 38 條的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從條文中我們可以明確知道,法律雖然允許善意投保的契約維持有效,但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獲得超額利益,賠償的上限必然受限於標的的實際價值。選項 (B) 與 (D) 提到的「按其家數」分擔是常見的干擾項,法律實務上是以「所保金額」的比例來計算分擔,而非保險公司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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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B選項不對?
善意複保險之規範
💡 善意複保險各保險人依保額比例分擔,賠償總額不得超額。
| 比較維度 | 善意複保險 | VS | 惡意複保險 |
|---|---|---|---|
| 契約效力 | 契約皆為有效 | — | 契約全部無效 |
| 分擔責任 | 依保險金額比例分擔 | — |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 立法目的 | 補足損害,非圖不當利得 | — | 嚴懲意圖詐取保險金者 |
💬善意者保護契約效力並按比例攤賠;惡意者因違背誠信原則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