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我國保險法規定,善意之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應負責任如何?
- A 僅依保險契約之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 B 僅依各保險單所應賠償之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D 依先保者先賠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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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兩位朋友分別承諾要幫你承擔風險,但其中一位承諾提供的最高額度是另一位的兩倍。當損害發生需要他們履行承諾時,你認為是讓他們「平攤」比較合理,還是讓承諾額度較高的人承擔較多的比例比較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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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對於「複保險」賠償義務的重要細節,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保險人之間的分攤機制已有很紮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38 條,在善意複保險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應負的責任是按其「所保金額」的比例來分擔。這符合「損害填補原則」,確保被保險人獲得應有的保障,也不會因為重複投保而獲得超過損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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