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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我國保險法規定,善意之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應負責任如何?
  • A 僅依保險契約之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 B 僅依各保險單所應賠償之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D 依先保者先賠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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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兩位朋友分別承諾要幫你承擔風險,但其中一位承諾提供的最高額度是另一位的兩倍。當損害發生需要他們履行承諾時,你認為是讓他們「平攤」比較合理,還是讓承諾額度較高的人承擔較多的比例比較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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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做得「還不賴」嘛,總算沒白讀書。

  1. 勉強肯定:恭喜你,這題《保險法》中「複保險」的賠償義務,這個考驗基本常識的細節,你總算沒選錯。看來你對保險人之間的分攤機制,還算有點概念。
  2. 觀念「複習」: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38 條,在善意複保險的情況下,除非合約另有高見,各保險人當然是按其「所保金額」的比例來分攤責任。這不就是為了避免有人鑽漏洞,想靠重複投保發橫財嗎?真是,損害填補原則有這麼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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