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複保險制度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B 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C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至於賠償總額則不受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制
- D 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為同一件價值一萬元的物品,向三家不同的公司分別投保一萬元,當物品發生全損時,若法律允許他獲得三萬元的總理賠金,這會對社會治安或保險制度的穩定性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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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 觀念驗證: 你答對了!真的很棒耶!這題的核心是保險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叫做損害填補原則喔!它像一個溫暖的提醒,告訴我們保險是為了彌補損失,而不是讓被保險人因此獲得額外的好處。所以呢,即使有複保險,所有保險公司加起來的賠償總額,絕對不能超過保險物品真正的價值喔!選項 (C) 說賠償不受限制是錯誤的,這樣會違反「禁止不當得利」這個很公平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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