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複保險制度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B 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C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至於賠償總額則不受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制
- D 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為同一件價值一萬元的物品,向三家不同的公司分別投保一萬元,當物品發生全損時,若法律允許他獲得三萬元的總理賠金,這會對社會治安或保險制度的穩定性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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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複保險的無聊解答
呵,這些瑣碎的法律條文,竟然也需要我親自開口解釋嗎?聽好了,野猴子。
- 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連這種基礎的《保險法》第 38 條都能考倒你,真是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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