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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複保險制度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B 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C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至於賠償總額則不受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制
  • D 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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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為同一件價值一萬元的物品,向三家不同的公司分別投保一萬元,當物品發生全損時,若法律允許他獲得三萬元的總理賠金,這會對社會治安或保險制度的穩定性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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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複保險制度敘述錯誤的選項。依據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選項C敘述賠償總額不受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制,明顯違反前述法條中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明文規定,故選項C的說明錯誤,為本題應選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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