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惡意之複保險,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 (C)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先後為複保險者,第二張保險契約以下各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D)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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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面對一個「具備高度惡意且意圖詐領保險金」的行為時,為了徹底防止違法獲利並維護公共利益,你認為法律會選擇讓合約『繼續存在直到被保險人發現後解除』,還是直接讓這份合約『從一開始就完全不具法律約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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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複保險敘述錯誤的選項。針對選項C,依據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由此可知,當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時,法律明文規定其法律效果為契約直接歸於無效,而非賦予保險人解除契約之權利。因此,選項C指稱各保險人得解除契約的說法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