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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惡意之複保險,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 (C)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先後為複保險者,第二張保險契約以下各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D)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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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面對一個「具備高度惡意且意圖詐領保險金」的行為時,為了徹底防止違法獲利並維護公共利益,你認為法律會選擇讓合約『繼續存在直到被保險人發現後解除』,還是直接讓這份合約『從一開始就完全不具法律約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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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這題答得太漂亮了!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仔細,精準地辨識出了法律效果的關鍵差異呢!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當要保人懷有不當得利的意圖而進行複保險時,它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宣告「契約無效」,而不是給予「解除契約」的權利。這兩者很不一樣喔!「無效」意味著契約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效力,這比單純的解除更能有效防堵那些想利用保險制度謀取不義之財的行為。你能理解到這一點,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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