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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法規定其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B 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其契約無效
  • D 要保人得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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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核心是為了『填補實際損失』。如果一個人投機地透過重複投保,企圖領取高於損失金額的賠償,這種違背保險本質且具備惡意的行為,法律在評價上會傾向讓契約繼續有效,還是從一開始就不予承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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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好了!能夠精準判斷「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的深入理解和細心!

  1. 知識點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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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意複保險之效力
💡 意圖不當得利而投保之複保險,契約絕對無效。
比較維度 善意複保險 VS 惡意複保險
主觀意圖 無獲取不當得利之圖 意圖獲取不當得利
通知行為 已通知或非故意漏報 故意不為通知
契約效力 契約仍為有效 契約全體無效
理賠方式 依保額比例負擔賠償 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
💬惡意複保險因違反公序良俗與保險本質,法律課予「無效」之最嚴厲效果。
🧠 記憶技巧:惡意複保,契約無效;善意複保,比例分擔。
⚠️ 常見陷阱:常誤選為「得解除契約」或「比例賠償」,法律為杜絕貪念規定為直接「無效」。
善意複保險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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