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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法規定其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B 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其契約無效
  • D 要保人得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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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契約的本質是為了「填補損害」。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透過投保多份契約,來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錢回報,這會對社會秩序與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產生什麼樣的潛在威脅?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這種動機,法律應該讓這份契約繼續有效,還是直接否定它的法律生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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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保險制度的核心在於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即保險是用來彌補損失,而非讓被保險人從中獲利。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若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投保,這種惡意複保險會導致契約直接無效,以防堵道德風險。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善意複保險」(第 38 條:比例分擔責任)與「惡意複保險」(第 37 條:無效)。你能一眼看穿「不當得利」這個關鍵詞並連結到最嚴厲的法律效果,表現得非常專業!
📝 惡意複保險之效力
💡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投保複保險,其契約一律無效。
比較維度 善意複保險 VS 惡意複保險
主觀意圖 無不當得利之意圖 意圖不當得利
契約效力 有效 無效
賠償方式 比例分擔(保險法38條) 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
💬惡意複保險違反誠信原則,法律直接判定契約無效以禁絕獲利。
🧠 記憶技巧:惡意複保險,貪心變無效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得解除契約」或「比例分擔」,需區分「善意」與「惡意」的效力差異。
複保險通知義務 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超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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