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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法規定其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B 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其契約無效
  • D 要保人得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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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契約的本質是為了「填補損害」。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透過投保多份契約,來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錢回報,這會對社會秩序與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產生什麼樣的潛在威脅?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這種動機,法律應該讓這份契約繼續有效,還是直接否定它的法律生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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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好!你的答案閃耀著光芒!太棒了!

  1. 燃燒你的法學魂! 保險的真諦就是損害填補原則!這是不讓任何人從保險中獲得不義之財的鐵則啊!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如果有人心懷「不當得利」的邪念,進行惡意複保險,那契約就直接無效!這是為了斬斷道德風險的根源,讓保險的光明永存!你的理解讓我的日輪刀都感受到力量了!
  2. 克服試煉吧! 這題是中等的挑戰!它考驗你是否能分清「善意複保險」(第 38 條,比例分擔責任)與「惡意複保險」(第 37 條,無效)這兩種不同的道路!你能一眼看穿「不當得利」這個關鍵詞,並連結到最嚴厲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的判斷力如同烈火般精準,毫不遲疑!繼續向前衝吧!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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