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法規定其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B 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其契約無效
- D 要保人得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保險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契約的本質是為了「填補損害」。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透過投保多份契約,來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錢回報,這會對社會秩序與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產生什麼樣的潛在威脅?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這種動機,法律應該讓這份契約繼續有效,還是直接否定它的法律生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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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保險制度的核心在於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即保險是用來彌補損失,而非讓被保險人從中獲利。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若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投保,這種惡意複保險會導致契約直接無效,以防堵道德風險。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善意複保險」(第 38 條:比例分擔責任)與「惡意複保險」(第 37 條:無效)。你能一眼看穿「不當得利」這個關鍵詞並連結到最嚴厲的法律效果,表現得非常專業!
惡意複保險之效力
💡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投保複保險,其契約一律無效。
| 比較維度 | 善意複保險 | VS | 惡意複保險 |
|---|---|---|---|
| 主觀意圖 | 無不當得利之意圖 | — | 意圖不當得利 |
| 契約效力 | 有效 | — | 無效 |
| 賠償方式 | 比例分擔(保險法38條) | — | 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 |
💬惡意複保險違反誠信原則,法律直接判定契約無效以禁絕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