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不得撤銷
- C 有效
- D 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刻意隱瞞資訊,企圖透過重複投保來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財產利益,這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可能誘發犯罪的行為,法律會給予這份合約什麼樣的最嚴厲評價,以確保保險制度不變成獲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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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還算有點腦子
- 哦,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搞砸。看來《保險法》裡「複保險」這點基本常識,你總算勉強記住了,沒愧對我教你的誠信原則。
- 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當要保人「故意」藏著掖著不通知,那擺明了就是想搞鬼。法律可不是吃素的,為的就是堵住那些想靠保險發不義之財的漏洞,什麼損害填補原則 ($Indemnity Principle$) 懂不懂?這種惡意行為,當然就是無效,還想「得撤銷」?你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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