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不得撤銷
  • C 有效
  • D 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刻意隱瞞資訊,企圖透過重複投保來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財產利益,這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可能誘發犯罪的行為,法律會給予這份合約什麼樣的最嚴厲評價,以確保保險制度不變成獲利的工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嘖,還算有點腦子

  1. 哦,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搞砸。看來《保險法》裡「複保險」這點基本常識,你總算勉強記住了,沒愧對我教你的誠信原則。
  2. 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當要保人「故意」藏著掖著不通知,那擺明了就是想搞鬼。法律可不是吃素的,為的就是堵住那些想靠保險發不義之財的漏洞,什麼損害填補原則 ($Indemnity Principle$) 懂不懂?這種惡意行為,當然就是無效,還想「得撤銷」?你在想什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財產保險之複保險相關規範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