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不得撤銷
- C 有效
- D 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刻意隱瞞資訊,企圖透過重複投保來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財產利益,這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可能誘發犯罪的行為,法律會給予這份合約什麼樣的最嚴厲評價,以確保保險制度不變成獲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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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無效」這個正確答案,顯示你對保險法中關於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的誠信要求掌握得相當紮實。
複保險的告知義務與法律效果
在保險法中,複保險的規範核心在於避免被保險人透過重複投保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從而引發道德危險(Moral Hazard)。依據 保險法第 37 條 之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當要保人主觀上存在「故意」隱瞞他保險人資訊的情形時,法律為了維護保險制度的公平與誠信,直接判定該契約為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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