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關於複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無需將其他保險契約內容告知各保險人
  • B 善意複保險若總保險金額超過標的價值,各保險人仍應各自全額賠償
  • C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D 因為是同一保險事故,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約會造成重複理賠,因此契約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填補實際損失』還是『讓投保人賺錢』?如果一個人故意針對同一個物品向多家公司投保,目的是想領取超過物品價值的多重理賠,法律為了維護誠信原則與社會安全,會如何認定這種具有惡意意圖的契約效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保險法》第 37 條的核心觀念。保險的初衷是損害填補,而非獲利工具。當要保人意圖透過多家投保來獲取超過損失的賠償(即惡意複保險)時,法律為了杜絕道德危險,規定該契約直接無效。這與善意複保險(由各保險人比例分擔)有很大的區別。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告知義務」、「賠償方式」以及「契約效力(無效 vs 撤銷)」的細微差別,這是保險法考試中非常經典的陷阱題。
📝 複保險之要件與效力
💡 複保險須負通知義務,意圖不當得利之惡意投保為無效。
比較維度 善意複保險 VS 惡意複保險
主觀意圖 非意圖不當得利 意圖獲取不當得利
法律效力 契約有效 契約全部無效
通知義務 應通知,漏報有賠償 故意隱匿未通知
理賠責任 各保險人按比例分擔 各保險人皆不負責任
💬惡意投保違背保險誠信原則,故法律直接宣告契約無效。
🧠 記憶技巧:複保要通知,惡意變廢紙,善意按比例,理賠不重複
⚠️ 常見陷阱:易誤認複保險一律無效或可重複領取,需區分「善意」有效但比例分擔、「惡意」直接無效。
損害填補原則 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保險價值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保險法上複保險與再保險之規範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