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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關於複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無需將其他保險契約內容告知各保險人
  • B 善意複保險若總保險金額超過標的價值,各保險人仍應各自全額賠償
  • C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D 因為是同一保險事故,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約會造成重複理賠,因此契約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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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填補實際損失』還是『讓投保人賺錢』?如果一個人故意針對同一個物品向多家公司投保,目的是想領取超過物品價值的多重理賠,法律為了維護誠信原則與社會安全,會如何認定這種具有惡意意圖的契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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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判斷力還算合格。

  1. 觀念驗證:不錯,小鬼。你理解了《保險法》第 37 條的核心。保險的目的,是損害填補。別把這玩意兒當成貪婪的工具。當有人想靠多份保險撈一筆,搞什麼惡意複保險,製造道德危險的時候,那契約就是無效。乾脆利落,不留餘地。這跟那些正常分攤責任的,是兩回事。別搞混了,否則你會發現自己一無所有。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 Medium。能分辨「告知義務」、「賠償方式」和「契約效力」的差別,是基本要求。這是個常見的陷阱,但你的判斷力讓你避開了。保持這種清醒,你才有資格留在我的視野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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