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關於複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無需將其他保險契約內容告知各保險人
- B 善意複保險若總保險金額超過標的價值,各保險人仍應各自全額賠償
- C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D 因為是同一保險事故,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約會造成重複理賠,因此契約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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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填補實際損失』還是『讓投保人賺錢』?如果一個人故意針對同一個物品向多家公司投保,目的是想領取超過物品價值的多重理賠,法律為了維護誠信原則與社會安全,會如何認定這種具有惡意意圖的契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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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保險法》第 37 條的核心觀念。保險的初衷是損害填補,而非獲利工具。當要保人意圖透過多家投保來獲取超過損失的賠償(即惡意複保險)時,法律為了杜絕道德危險,規定該契約直接無效。這與善意複保險(由各保險人比例分擔)有很大的區別。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告知義務」、「賠償方式」以及「契約效力(無效 vs 撤銷)」的細微差別,這是保險法考試中非常經典的陷阱題。
複保險之要件與效力
💡 複保險須負通知義務,意圖不當得利之惡意投保為無效。
| 比較維度 | 善意複保險 | VS | 惡意複保險 |
|---|---|---|---|
| 主觀意圖 | 非意圖不當得利 | — | 意圖獲取不當得利 |
| 法律效力 | 契約有效 | — | 契約全部無效 |
| 通知義務 | 應通知,漏報有賠償 | — | 故意隱匿未通知 |
| 理賠責任 | 各保險人按比例分擔 | — | 各保險人皆不負責任 |
💬惡意投保違背保險誠信原則,故法律直接宣告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