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6 有關保險法規範之「複保險」內涵,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基於不當得利之意圖而訂定複數保險契約,其契約無效
- B 善意複保險在危險發生後,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C 複保險通知義務違反時,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D 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賠償總額依照所保金額比例分擔,不以保險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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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針對同一個保險標的,同時向多家公司投保,且其主觀動機是為了在事故發生後獲取「超過標的價值」的賠償金,這在保險法理上違背了什麼基本原則?而法律針對這種帶有惡意圖利的行為,會如何處置該契約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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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複保險制度的核心在於防止不當得利與避免道德危險。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37 條,若要保人是基於「惡意」(意圖不當得利)而簽訂複保險,該契約法律效果為無效。其他選項錯誤在於:(B) 善意複保險應在危險發生「前」才能請求返還保費;(C) 違反通知義務為「無效」而非終止;(D) 賠償總額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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