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35 下列關於複保險的說明,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人不得取得保險費
- B 複保險之要件須為同一保險事故
- C 複保險之要件須為同一保險利益
- D 未超過保險價額的複保險,其保險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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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故意採取不誠實的手段,想透過在多家公司重複投保來賺取超額賠償。當這種投機行為被法律識破並宣告合約無效時,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讓這個不誠實的人『毫無損失地拿回保費』,還是讓他『損失保費作為懲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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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複保險的相關規範,選項 A 為錯誤的說明。依據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由此法條明文可知,構成複保險的要件必須是針對同一保險利益與同一保險事故,且若屬未超過保險價額的複保險契約自屬有效,故選項 B、C、D 的敘述皆為正確。然而,當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致使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依據前揭條文,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選項 A 稱保險人不得取得保險費,明顯與保險法第23條之規定不符,因此選項 A 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