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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
  • B 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者,保險契約無效
  • D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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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要保人必須通知保險人」的最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誰」的利益以免於超額填補的風險?如果這位「被保護者」在簽約時覺得不重要,主動表示「不需要通知也沒關係」,法律有必要強行介入並禁止他們達成這種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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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複保險之通知義務,選項A為錯誤敘述。依據保險法第36條明文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由法條中「除另有約定外」之文字可知,法律允許當事人針對複保險的通知義務另行協議,因此當事人是可以為反對或排除通知義務之約定的。選項A稱「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顯然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故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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