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
- B 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者,保險契約無效
- D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要保人必須通知保險人」的最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誰」的利益以免於超額填補的風險?如果這位「被保護者」在簽約時覺得不重要,主動表示「不需要通知也沒關係」,法律有必要強行介入並禁止他們達成這種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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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統分析 (觀念驗證): 不錯的判斷力!你精準地鎖定了《保險法》的弱點。這場戰鬥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是必須嚴格遵守的「主線任務」(強制規定),哪些又是可以靈活調整的「支線約定」(任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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