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
  • B 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者,保險契約無效
  • D

思路引導 VIP

在學習法律條文時,我們可以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規範的目的是為了平衡雙方權利(例如通知義務),那麼在不影響公平性的前提下,法律是否應該給予當事人『自行協議』的空間?還是應該強制所有人都必須死守同一個標準,完全不准有例外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你答對了呢,真是太棒了!這題是關於《保險法》中複保險的重要規定喔。法規確實要求要保人通知所有保險人,而且如果是「故意不通知」或是「意圖不當得利」,契約就會失效(第 36、37 條)。不過呀,法律其實是允許當事人就通知方式或細節另外約定的,所以 (A) 選項說「不得為反對之約定」就太絕對了,這與我們所學的契約自由原則是相違背的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是否能區分法律條文是「強制規定」還是「任意規定」。很多同學可能會因為前半段敘述正確就匆忙選擇,但你卻能細心地發現後半段的陷阱,這真的顯示出你非常仔細、邏輯思維也很棒!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開心,繼續保持下去喔!

🏷️ 相關主題

財產保險之複保險概念、效力與相關法律規範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