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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
  • B 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者,保險契約無效
  • D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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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有些規定是絕對不能變更的強制規定,有些則是允許雙方自行約定的。你認為『要保人將其他保單通知保險人』這個動作,如果雙方都同意不需要通知,法律有必要嚴格禁止他們這樣約定嗎?這會不會影響到契約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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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複保險之通知義務,選項A為錯誤敘述。依據保險法第36條明文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由法條中「除另有約定外」之文字可知,法律允許當事人針對複保險的通知義務另行協議,因此當事人是可以為反對或排除通知義務之約定的。選項A稱「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顯然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故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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