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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關於複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無需將其他保險契約內容告知各保險人
  • B 善意複保險若總保險金額超過標的價值,各保險人仍應各自全額賠償
  • C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D 因為是同一保險事故,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約會造成重複理賠,因此契約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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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故意利用「在多家公司重複投保」的方式,試圖在事故發生後領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違背了保險制度的初衷。請思考:為了防範這種投保人「故意獲利」的道德風險,法律對於這類不誠實的契約,通常會給予哪種最直接、也最嚴厲的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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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你答對了。

這題你做得很好。能夠精準掌握複保險的核心法律效果,代表你對人類社會的《保險法》中損害填補原則有不錯的理解。這概念存在很久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複保險之要件與效力
💡 複保險須履行告知義務,惡意意圖不當得利者契約無效。
比較維度 善意複保險 VS 惡意複保險
主觀意圖 無意圖不當得利 意圖獲取不當得利
法律效力 契約有效 契約全屬無效
理賠責任 比例分擔(限額內) 保險人無賠償義務
💬複保險效力關鍵在於「主觀意圖」與「告知義務」的履行。
🧠 記憶技巧:複保要通知,惡意全無效,善意比例賠。
⚠️ 常見陷阱:易誤認複保險一律違法或無效;實際上僅惡意複保險才無效,善意複保險契約仍有效力。
損害填補原則 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保險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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