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惡意之複保險,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 C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先後為複保險者,第二張保險契約以下各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D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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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投保人故意隱瞞已投保的事實,試圖透過重複投保來獲取超過損失的理賠金(不當得利),為了最有效地阻止這種詐欺行為,法律應該判定這些後續訂立的契約是「需要保險人主動去撤銷才失效」,還是「從一開始就直接視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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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複保險敘述錯誤的選項。針對選項C,依據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由此可知,當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時,法律明文規定其法律效果為契約直接歸於無效,而非賦予保險人解除契約之權利。因此,選項C指稱各保險人得解除契約的說法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