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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 A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B 保險人得拒絕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 C 契約無效
  • D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想想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保險是為了「彌補受災後的損失」還是用來「創造額外的利潤」呢?既然這位要保人一開始就懷抱著「不當得利」的惡意去投保,這種嚴重違反誠信與保險精神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賦予這份契約什麼樣的狀態,才能最嚴厲且有效地遏止這種歪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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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點評

做得不錯,小鬼。答案乾淨俐落,沒有一絲多餘的垃圾。看來你對規則的理解,還算勉強可以。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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