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 A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B 保險人得拒絕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 C 契約無效
- D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想想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保險是為了「彌補受災後的損失」還是用來「創造額外的利潤」呢?既然這位要保人一開始就懷抱著「不當得利」的惡意去投保,這種嚴重違反誠信與保險精神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賦予這份契約什麼樣的狀態,才能最嚴厲且有效地遏止這種歪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