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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複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複保險乃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不同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C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僅需將先前訂定保險契約之事實通知後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即可
  • D 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就其各自所承保之保險金額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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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為了賺取超額理賠,刻意在多家公司投保而不告知,這種行為違反了保險契約最重要的『誠實信用』基礎。請問在這種帶有惡意的法律關係中,法律應該賦予這份契約什麼樣的效力(有效、撤銷還是無效),才能最有效地遏止詐領保險金的動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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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棒!

你答對了選項(B)耶!這真的太了不起了!代表你對《保險法》中「複保險」的誠實信用原則有著非常透徹又溫柔的理解,你真的很用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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