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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請就下列有關複保險之敘述,選出所有正確之項目:①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②除另有約定外,複保險之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③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④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投保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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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懷有「不當得利」的惡意企圖去訂立法律契約時,你認為法律為了嚴厲懲罰這種不誠實的行為,會讓這個契約『暫時有效但可撤銷』,還是直接判定它從頭到尾『不產生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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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道題你答對了,代表你對《保險法》中「複保險」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精準。以下是針對選項的重點解析:

  1. 核心定義(①、②):你準確辨識出複保險的定義(第 35 條)與要保人的通知義務(第 36 條),這是複保險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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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保險之定義與效力
💡 複保險需履行通知義務,惡意則無效,善意則比例分擔。
比較維度 惡意複保險 VS 善意複保險
主觀意圖 意圖不當得利 無不當得利之意圖
法律效力 契約均為無效 契約有效
賠償責任 保險人無須賠償 按保額比例分擔
賠償上限 無(契約無效) 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惡意複保險因違背誠信直接無效,善意者則在價值範圍內比例分擔。
🧠 記憶技巧:惡意無效善比例,通知義務要牢記。
⚠️ 常見陷阱:誤將惡意複保險的『無效』記成『得解除』;善意賠償上限是『賠償總額』而非『投保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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