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①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6 條複保險的通知義務 ②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7 條惡意複保險之規定 ③善意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④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②③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複保險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不當得利』。那麼,對於標的價值難以估算、並非以財產損害填補為唯一目的之『人身保險』,是否還有必要強行適用這套防止超額賠付的機制?此外,若投保人並非惡意,法律該如何平衡保險人的責任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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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你居然答對了。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還能勉強辨識出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的重點,以及《保險法》中「複保險」那點皮毛的效力與保費返還。勉強算是有了點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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