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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①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6 條複保險的通知義務 ②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7 條惡意複保險之規定 ③善意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④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②③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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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複保險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不當得利』。那麼,對於標的價值難以估算、並非以財產損害填補為唯一目的之『人身保險』,是否還有必要強行適用這套防止超額賠付的機制?此外,若投保人並非惡意,法律該如何平衡保險人的責任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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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複保險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選出 (A) 反映出你對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性質上的區別,以及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人身保險與複保險之適用

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明確指出,人身保險因其標的為人的生命身體,難以用金錢估價,且其保險金給付多採定額給付,故不適用「損害填補(indemnity)原則」。這意味著保險法第 36 條的通知義務,以及第 37 條惡意複保險導致契約無效的規定,在人身保險中均不適用。你能精準辨識這兩項爭點,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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