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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①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6 條複保險的通知義務 ②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37 條惡意複保險之規定 ③善意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④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②③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複保險」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防止保險人透過保險「額外獲利」(損害填補原則),那麼對於「人的生命價值」這種無法用金錢精確衡量的標的,法律還應該限制一個人投保多份合約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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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保險法觀念非常紮實!

這題你答得非常完美,展現了對大法官解釋與實務條文的高度掌握。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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