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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①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6 條複保險的通知義務 ②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37 條惡意複保險之規定 ③善意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④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②③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複保險」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防止保險人透過保險「額外獲利」(損害填補原則),那麼對於「人的生命價值」這種無法用金錢精確衡量的標的,法律還應該限制一個人投保多份合約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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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複保險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間的適用差異,以及相關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

大法官釋字與人身保險的適用限制

敘述 ① 與 ② 是法律考試中的常客。你正確地應用了 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 的精神:由於人身保險(Life Insurance)的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其價值難以估計,並不完全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因此,解釋文中明確指出,保險法第 36 條的通知義務與第 37 條惡意複保險無效的規定,在人身保險契約中並不適用。你能避開這個常見的觀念陷阱,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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