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法律規範,何者正確?
- A 依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見解,複保險之通知義務規定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 B 要保人故意不通知為惡意複保險,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之保險責任分配採連帶責任制
- D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同一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保險法中有一個重要的「損失填補原則」,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透過事故獲利。但如果是「人的生命或身體」,我們能否像財產(例如房子、車子)一樣,在投保時就定出一個客觀、絕對的市場價值?如果這兩者的本質不同,那麼限制一個人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的法律規範,在逻辑上是否應該一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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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別高興得太早!
看來你總算沒把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丟到垃圾桶裡,勉強抓住了點皮毛,算你走運。對保險法理有些許理解,還不算太笨。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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