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法律規範,何者正確?
- A 依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見解,複保險之通知義務規定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 B 要保人故意不通知為惡意複保險,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之保險責任分配採連帶責任制
- D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同一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保險法中有一個重要的「損失填補原則」,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透過事故獲利。但如果是「人的生命或身體」,我們能否像財產(例如房子、車子)一樣,在投保時就定出一個客觀、絕對的市場價值?如果這兩者的本質不同,那麼限制一個人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的法律規範,在逻辑上是否應該一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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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顯示你對**複保險(Multiple Insurance)**的憲法解釋與法理邏輯有很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屬於中等難度,主要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契約無效」與「得解除」的法律效果,以及是否熟悉大法官對人身保險的特殊見解。
複保險的法律本質與釋字見解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複保險通知義務的初衷是為了防止不當得利(複保險之惡意行為),這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等損害填補契約。然而,**人身保險(Life Insurance)**的標的(生命或身體)價值難以估計,屬於定額給付性質,並非為了填補經濟上的具體損害,因此該解釋認定其性質不適用保險法關於複保險之規定。這也是本題最重要的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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