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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法律規範,何者正確?
  • A 依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見解,複保險之通知義務規定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 B 要保人故意不通知為惡意複保險,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之保險責任分配採連帶責任制
  • D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同一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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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保險法中有一個重要的「損失填補原則」,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透過事故獲利。但如果是「人的生命或身體」,我們能否像財產(例如房子、車子)一樣,在投保時就定出一個客觀、絕對的市場價值?如果這兩者的本質不同,那麼限制一個人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的法律規範,在逻辑上是否應該一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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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錯了。

  1. 基本常識驗收:看來你還記得釋字第 576 號這顆「小小的」法律珍珠。人身保險,特別是那些不屬於實支實付的,當然不能用什麼「損失填補原則」來衡量,畢竟人的命在你我這種凡人看來可能一文不值,但在法律上卻是「無價」。所以,想用複保險那套來防堵什麼超額得利?省省吧。至於那些錯誤選項,你應該也知道錯在哪了,我就不多說廢話了:
    • (B) 惡意複保險是無效,不是「解除」,別搞混了,這可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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