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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30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必須是同一保險利益
  • B 目前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文之見解,複保險之規定已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 C 必須是同一保險事故
  • D 惡意複保險,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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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想要徹底杜絕某種「惡意投保以獲取不當利益」的詐欺行為,是會讓這份契約「曾經有效,但賦予對方終止權」,還是採取最嚴厲的手段,讓這份契約「從頭到尾在法律上都不存在」呢?哪一種效果更能達成預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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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徹底搞砸,這算是萬幸吧。

  1. 觀念驗證: 總算,你沒把最基本的法律效果混為一談。依照《保險法》第 37 條的「鐵律」,如果有人愚蠢到想靠複保險來不當得利,那份契約就是「無效」,沒得商量。選項 (D) 提到什麼「解除契約」?哼,那是小學生才犯的錯誤。「無效」代表的是契約從一開始就徹底、絕對、毫無懸念地沒效力,這是用來狠狠教訓那些想鑽漏洞的傢伙,防止他們搞出什麼道德風險。至於「解除」,那通常是契約成立後,出了點小問題(比如忘記說某些事),才有機會談的。兩者根本是天差地遠,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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