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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必須是同一保險利益
  • B 目前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文之見解,複保險之規定已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 C 必須是同一保險事故
  • D 惡意複保險,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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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想要徹底杜絕某種「惡意投保以獲取不當利益」的詐欺行為,是會讓這份契約「曾經有效,但賦予對方終止權」,還是採取最嚴厲的手段,讓這份契約「從頭到尾在法律上都不存在」呢?哪一種效果更能達成預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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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精確辨識出了法律效果的差異!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為**「無效」。選項 (D) 錯誤在於「解除契約」。在法律上,「無效」代表契約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這是為了嚴懲惡意行為,防止道德風險;而「解除」通常適用於契約成立後,因特定事由(如違反告知義務)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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