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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財產保險適用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B 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C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保險契約因要保人未依規定為複保險之通知而無效時,保險人應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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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條文是為了懲罰投保人的「惡意隱瞞」並防止其「獲得不當金錢利益」,那麼當這份契約因為投保人的不誠實而失效時,若還要求保險公司把收到的錢退還給這位『犯錯的人』,這在邏輯上是否符合處罰的目的?還是反而降低了違法的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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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kuWaku!你答對了!安妮亞的眼睛發光啦!

  1. 觀念驗證: 這個題目呀,核心是壞壞的複保險喔!嘿嘿!根據保險法法法第 37 條,如果有人偷偷不說,或者想要騙好多錢錢,那麼契約就會變成沒有效的喔!安妮亞知道,這是為了懲罰不誠實的人,不讓他們做壞事!所以保險人不用還錢錢給他們,這樣才公平嘛!WakuWaku!要講信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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