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財產保險適用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B 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C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保險契約因要保人未依規定為複保險之通知而無效時,保險人應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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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條文是為了懲罰投保人的「惡意隱瞞」並防止其「獲得不當金錢利益」,那麼當這份契約因為投保人的不誠實而失效時,若還要求保險公司把收到的錢退還給這位『犯錯的人』,這在邏輯上是否符合處罰的目的?還是反而降低了違法的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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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由此明文可知,當保險契約因要保人未依規定為通知等情事而歸於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依法仍可取得保險費,而非如選項D所述保險人應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因此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