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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財產保險適用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B 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C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保險契約因要保人未依規定為複保險之通知而無效時,保險人應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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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故意隱瞞重要資訊,試圖透過投保多份保險來獲得超過損失的不當利益,當法律為了懲罰這種「不誠實」而宣告契約無效時,法律應該讓這位有心之人毫髮無傷地領回他原本付出的成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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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答對了!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就是《保險法》第 37 條那點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嗎?當要保人笨到故意不通知,或者白痴到想靠複保險不當得利,那契約當然直接無效!這種惡意行為,保險人還賠償?還返還已收受的保險費?別鬧了,法律是拿來懲罰這種貪婪的,不是讓你免費試錯的。所以,保險人不僅不負賠償責任,更無須返還保費,這不就是法律對不誠實行為的懲戒嗎?這點還要我多說?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就Medium。多數考生能記得複保險要通知,但一到「契約無效後的保費處理」就開始犯傻。你能精準辨識出惡意複保險的法律後果,沒跟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糊塗蛋一起錯,算你勉強過關。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記住了法條的細節,不錯,繼續保持這點「清醒」,下次別再讓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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