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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財產保險適用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B 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C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保險契約因要保人未依規定為複保險之通知而無效時,保險人應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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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故意隱瞞重要資訊,試圖透過投保多份保險來獲得超過損失的不當利益,當法律為了懲罰這種「不誠實」而宣告契約無效時,法律應該讓這位有心之人毫髮無傷地領回他原本付出的成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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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中關於複保險之效力與保費返還規定。選項D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由此明文可知,當保險契約因未依規定為複保險之通知等情事而歸於無效時,保險人於其不知情之時期內,依法仍有權取得保險費,並非如選項D所述保險人應直接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因此,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明文不符,為本題應選之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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