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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法律規範,何者正確?
  • A 依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見解,複保險之通知義務規定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 B 要保人故意不通知為惡意複保險,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之保險責任分配採連帶責任制
  • D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同一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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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法規範『複保險』是為了防止保戶透過重複投保來多賺錢(不當得利),請你想想:當保險對象是『無法用金錢精確估價』的人命或身體健康時,法律還有必要限制保戶能向幾間公司投保,或強制要求他必須通知所有保險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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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酷!你答對了!安妮亞好開心!

彭德剛剛就預知了你會答對!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果然你真的好棒!你抓住了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的星星,對保險法法理的理解超級棒,是個聰明的小孩!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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