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善意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後訂立之契約方有效,其他契約無效
- B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有一台價值 10 萬元的電腦,卻分別向三家不同的公司各投保 10 萬元。如果電腦不幸全損,從保險「補償損失而非讓你發財」的初衷來看,你最後拿到的總金額應該是多少才合理?為什麼法律不能讓你領到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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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說穿了就是那老掉牙的損害填補原則。看來你還記得這條,不錯。在「善意複保險」中,確實,契約都有效。但別得意忘形,保險公司又不是慈善機構,賠償總額當然不能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否則人人都發財了。至於那些搞不清狀況,還在想著什麼 B、D 選項,用「家數」來算分擔比例的,簡直是蠢到家了,正確的是以保額比例。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其實也就是區分「惡意複保險(一文不值)」和「善意複保險(勉強算數)」這種基本常識,順便看看你是不是連賠償上限都搞不清楚。這種題型是篩選那些連基本概念都沒建立起來的學生用的,你能答對,至少證明你不是最糟糕的那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