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善意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後訂立之契約方有效,其他契約無效
- B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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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有一台價值 10 萬元的電腦,卻分別向三家不同的公司各投保 10 萬元。如果電腦不幸全損,從保險「補償損失而非讓你發財」的初衷來看,你最後拿到的總金額應該是多少才合理?為什麼法律不能讓你領到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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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
根據保險法第 38 條之規定,在「善意複保險」的情況下,若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各保險人應按其「所保金額」與「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分擔賠償責任。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該條文的但書:「其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這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獲得額外利益,落實保險僅為補償損失而非獲利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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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複保險法規要點
💡 善意複保險各契約均有效,賠償總額以標的價值為限。
| 比較維度 | 善意複保險 | VS | 惡意複保險 |
|---|---|---|---|
| 契約效力 | 各契約均為有效 | — | 各契約均為無效 |
| 分擔責任 | 依保險金額比例分擔 | — | 無分擔問題(不賠) |
| 最高賠付 | 不得超過標的價值 | — |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善意複保險遵循損害補償原則,惡意則因道德風險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