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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善意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後訂立之契約方有效,其他契約無效
  • B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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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有一台價值 10 萬元的電腦,卻分別向三家不同的公司各投保 10 萬元。如果電腦不幸全損,從保險「補償損失而非讓你發財」的初衷來看,你最後拿到的總金額應該是多少才合理?為什麼法律不能讓你領到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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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保險法中核心的「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財產保險的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善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

根據保險法第 38 條之規定,在「善意複保險」的情況下,若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各保險人應按其「所保金額」與「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分擔賠償責任。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該條文的但書:「其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這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獲得額外利益,落實保險僅為補償損失而非獲利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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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複保險法規要點
💡 善意複保險各契約均有效,賠償總額以標的價值為限。
比較維度 善意複保險 VS 惡意複保險
契約效力 各契約均為有效 各契約均為無效
分擔責任 依保險金額比例分擔 無分擔問題(不賠)
最高賠付 不得超過標的價值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善意複保險遵循損害補償原則,惡意則因道德風險而無效。
🧠 記憶技巧:善意有效比例分,賠償總額不超標;惡意複保全無效。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為「按保險人家數比例分擔」,正確應為「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擔」。
惡意複保險 損害補償原則 超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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