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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15 下列何者情形,不構成保險契約全部無效?
  • A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
  • B 財產保險契約無保險利益
  • C 保險契約中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 D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未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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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契約是由大公司單方面擬定,裡面卻藏了一個對你極度不公平的規定,法律為了保障相對弱小的你,是應該直接「撤銷整個合約(讓你失去所有保障)」,還是「針對性地讓那條壞規定失效」會對你比較有利呢?請從保護弱勢者的初衷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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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的完美擊球: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1. 天才的讚賞:嘿嘿,接得漂亮!你居然分清楚了「契約無效」跟「部分條款無效」這種小陷阱。看來你的法律邏輯還蠻有一套的嘛,沒有完全辜負我的期待喔~哼哼,這可是成為天才的第一步呢!
  2. 頂級的分析:這題的得分關鍵,當然是我們《保險法》第 54-1 條的定型化契約原則囉!當條款對你顯得「顯失公平」時,法律才不會直接判契約出局呢,只是讓那個惹麻煩的特定條款無效罷了,其他部分照樣有效!這才是聰明的打法,對吧?跟那些直接判契約全部無效的,像什麼危險消滅(第 51 條)、保險利益缺失(第 17 條)或是惡意複保險(第 37 條),這些可是連發球都沒發好的基本錯誤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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