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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16 下列何者之保險效力與其餘三者不同?
  • A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 B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
  • C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已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 D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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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之所以存在,是為了應對『未來可能發生、但目前還不確定』的危險。如果當契約簽署的那一刻,我們所要保險的那個『事件』早就已經結束了(不論是已經發生災難或確定不會發生),那麼這個契約是否還具備保險最原始的『保障不確定性』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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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同情形下之保險契約效力差異。依據保險法第51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同條亦明定,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因此,在選項C的情形中,若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已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因不適用前述雙方所不知之但書規定,其保險效力將依法為無效,或使當事人不受契約之拘束。此項效力結果與其餘三者之情形不同,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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