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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16 下列何者之保險效力與其餘三者不同?
  • A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 B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
  • C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已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 D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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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之所以存在,是為了應對『未來可能發生、但目前還不確定』的危險。如果當契約簽署的那一刻,我們所要保險的那個『事件』早就已經結束了(不論是已經發生災難或確定不會發生),那麼這個契約是否還具備保險最原始的『保障不確定性』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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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野心別太大。

這道題,總算沒徹底跌破眼鏡。能選對 (C),說明你對《保險法》中那些「基本常識」,總算有那麼一點點認識。恭喜你,沒完全白費力氣。

1. 廢話不多說,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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