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1 火災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其所生之效力何者正確?
- A 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該契約無效
- B 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該契約失其效力
- C 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D 無詐欺情事者,除不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火災保險中,法律允許保戶領取的賠償金高於財產實際損失的價值,這對於保險制度追求的『填補損害』精神,以及對預防人為蓄意縱火的社會安全風險,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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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之法律效力。依據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根據此法條可知,若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他方是「得解除契約」,而非規定契約無效或失其效力,因此選項A與選項B皆錯誤。而在無詐欺情事的情況下,法條明定「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並非除不定值保險外,故選項D錯誤。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保險法第76條之明文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