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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17 甲以其所有市價新臺幣 3000 萬元之房屋一棟,向 A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3000 萬元,A 公司承保半年後,甲因烹煮食物不慎引發火災,導致甲屋完全燒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低於新臺幣 2000 萬元,保險契約無效
  • B 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高於新臺幣 3000 萬元,A 公司得撤銷保險契約
  • C 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低於新臺幣 2000 萬元,保險契約僅於房屋實際價值內有效
  • D 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高於新臺幣 3000 萬元,A 公司應以房屋實際價值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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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其財產投保後,該財產在市場上的價值大幅下跌。當意外發生導致全損時,如果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高於』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這對於保險制度追求的『填補損失』目的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我們應該如何設計理賠上限,才不會引發刻意縱火以獲取價差的動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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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超額保險之法律效果,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在本題中,甲投保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若於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已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即構成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情形。由於甲是因烹煮食物不慎引發火災,屬於無詐欺情事,依照前述法條規定,該保險契約並非無效,而是僅於保險標的價值(即房屋實際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故選項C正確而選項A錯誤。至於選項B與選項D所描述房屋價值高於新臺幣3000萬元之情形,並非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狀態,不適用保險法第76條之規定,因此皆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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