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C 以其市價新臺幣 600 萬元之房屋向 D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火災保險,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為 400 萬元。某日 C 所投保房屋發生大火,經鑑定後該屋因火災導致實際受損金額為 300 萬元。請問 D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多少金額之理賠責任?
- A 200 萬元
- B 300 萬元
- C 400 萬元
- D 6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你只為一項高價財產支付了其總價值「一部分」的保費,當這件財產發生部分損壞時,保險公司應該是照單全收賠付所有損失,還是應該根據你當初「願意投保的比例」來按比例負擔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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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財產保險中極為重要的「比例分擔原則」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是保險法規考科中常見的計算題型,具備一定的鑑別度,主要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全額賠付」與「比例賠付」的適用時機。
不足額保險與比例賠償原則
在本題的情境中,房屋市價(保險價值)為 600 萬元,但投保的保險金額僅為 400 萬元,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根據保險法第 77 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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