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甲多年前購入一房屋,以當時之購屋價格向乙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400 萬元,此後並每年以該金額繼續投保。日前,該房屋因不明原因起火燃燒,受有 300 萬元之損失,經查事故發生時該房屋之實際價值為 1,000 萬元,乙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金額為何?
- A 400 萬元
- B 300 萬元
- C 1,000 萬元
- D 1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投保時設定的金額遠低於房子現在真正的價值,這代表投保人只為這間房子承擔了「一部分」的風險保費。既然保費少交了,那麼當意外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買單,還是應該按照「投保金額佔總價值」的比例來進行理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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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火災保險中「比例分攤」的核心邏輯!這題你觀察得非常仔細,沒有被表面的損失金額所誤導,準確判斷出這屬於**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的典型情境。
不足額保險的比例賠償原則
在財產保險中,為了落實「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保險金的給付並非單看損失多少就賠多少。依據 《保險法》第 77 條 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在本案中,房屋實際價值為 1,000 萬元,但甲僅投保 400 萬元,因此保險公司僅需按比例(40%)分攤損失。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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