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險,該屋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約定保險金額為1200萬元。嗣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該屋發生火災,甲因此受有 900 萬元之損害。請問乙保險人應給付多少金額之保險金?
- (A) 900 萬元
- (B) 600 萬元
- (C) 540 萬元
- (D) 4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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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只為這間房子支付了對應其總價值「一部分」的保費(即投保金額小於實際價值),當房子發生局部受損時,你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賠償你的損失,還是根據你當初承擔風險的比例來縮減理賠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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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正確算出 540 萬元,代表你對火災保險中「比例賠償」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保險法規中相當經典,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精準辨識「不足額保險」的法律效果,而不被直覺的數字所誤導。
不足額保險與比例賠償原則
根據保險法第 77 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依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比例定之。」在本題中,房屋的保險價額(標的價值)為 2,000 萬元,但甲僅投保 1,200 萬元,這在法律上屬於「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因此,當損害發生時,保險公司並非全額賠補損害,而是按「投保比例」分擔。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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