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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甲以其房屋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約定該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以下同)2,000 萬元,保險契約上載明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燒毀一部分,所受損失為 300 萬元,若保單無其他規定,依保險法之規定,乙保險人應賠付之金額為:
  • A 300 萬元
  • B 200 萬元
  • C 150 萬元
  • D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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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屋主只為這棟房子的一半價值支付了保費,那麼當房子發生部分火災損失時,保險公司應該全額支付損失,還是應該根據屋主『實際投保的部分』與『總價值』的比例來分攤這筆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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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比例分擔原則(保險法第 77 條)。當「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屬於不足額保險。保險人的責任是按投保比例負賠償之責: $$\text{賠償金額} = \text{損失金額} \times \frac{\text{保險金額}}{\text{保險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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